我校被评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先进单位
2011年,我校被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先进单位。
在劳资关系日趋复杂、劳动者维权意识日渐强烈的新形势下,为总结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成绩和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70家先进单位和50名优秀个人进行了表彰。先进单位中有47个基层人力与社会保障部门,23家用人单位;全省高校中仅有武汉大学、黄冈师范学院与我校入选,独立学院第一次荣登榜首。
学校于2005年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人事处在学校领导的直接关怀和指导下,一直致力于不断建立完善各项规则制度,力争做到严格规范管理。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人事处及时调整了全校教职工的合同文本内容,补充完善了相关的规则制度及岗位职责,并将教职工的聘期划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合同,根据个人能力、岗位责任、领导与群众评价以及学生专家评分等综合情况决定其聘期长短,以保证学校各岗位的平稳过渡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中注重制度设计,凡事防患于未然。坚持以防御为主、防御在前、调解在后,切实维护了学校与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之所以能够得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认可和表彰,主要是因为学校能够积极调解劳动纠纷,化解矛盾,妥善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
人事部门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努力,为学校和教职工提供和谐健康的发展空间和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