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85 武昌首义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发布时间:2022-12-29 来源:武昌首义学院 阅读次数:
武昌首义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的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弘扬“诚信、进取、勤俭、严实”的校风,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学术环境,促进学术繁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昌首义学院所有教职员工、学生以及以武昌首义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师生”。
第三条 “师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章 学术规范引导及管理
第四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正确引导学术规范,监督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联合师德师风建设办公室共同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取证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学院对师生进行正确引导、宣传学术规范,对师生的学术失范行为进行提醒和监督,配合科学技术处及师德师风建设办公室调查。
第六条 科研团队或课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言
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成果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七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坚守科研诚信底线,并对自己的科研失范行为负责。
第三章 学术规范及失信行为
第八条 师生在科研项目申报、实施与验收,科研经费使用及科研成果发表与出版方面要遵守学术规范。
(一)项目申报。在项目申报时,要遵守科研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安全并遵守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等。
在项目申报中的失信行为有:
1.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的;
2.虚假编造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
3.虚假填写个人的学术情况,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4.未征得他人授权,擅自在项目申报书上签字的;
5.申报材料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中,要坚持严谨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调查和统计资料;对项目组织开展、实验记录、中期检查、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等行为要遵守相关制度约定和诚信规范。在项目实施中的失信行为有:
1.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的;
2.对(课题)项目牵头单位、承担单位、负责人、实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调整,不按程序报立项单位审批,擅自更改的;
3.在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等问题时,项目负责人不主动及时提出撤销和终止项目的。
(三)经费使用。在科研经费使用中,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在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范围内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并要及时办理科研经费报销和项目结题后的科研经费结账手续。在科研经费使用中的失信行为有:
1.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转移、挪用科研经费的;
2.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的;
3.其他虚假行为。
(四)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中,提交的项目结题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须按要求标注资助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属于合作研究的,按合同的成果归属要求对成果进行标注。在项目验收中的失信行为有:
1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又不按正常进度组织验收的;
2.提供虚假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行为的;
3.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4.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不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管理的。
(五)学术成果。学术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要规范引用他人的工作成果和观点;要注重成果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产生的“成果”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成果”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成果”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承担主要责任;对学术成果的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在学术成果中的失信行为有:
1.转引文献,不如实注明转引出处,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的;
2.将所引用的部分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和实质部分的;
3.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和统计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的;
4.引用他人已公开的作品而不注明出处,将其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的;
5.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的;
6.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
7.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
8.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成果信息的;
9.买卖论文、由他人(机构)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10.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或出版商同意接受或发表作品的凭证的;
11.学术成果评价中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
12.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科研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学术失信行为的。
(六)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申请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并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注重申请质量。在知识产权申请中的失信行为有:
1.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伪造、篡改申请数据的;
2.虚假表述自己的申请内容,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的;
3.提交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知识产权申请的;
4.提交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知识产权申请的;
(七)学术批评。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在学术批评中的失信行为有:
1.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
2.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的。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处理
第九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实名方式举报,应当在书面材料中载明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也可受理。
第十条 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处、师德师风建设办公室调查取证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认定,根据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对科研失信的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建议,并报学校批准:
(一)学术处分。学术处分包括:取消成果在学校的认可;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取消或建议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术荣誉、奖励、资格、职称晋升;终止或撤销或建议撤销当事人和责任人所承担的相关科研项目;建议相应的杂志社、网络及机构撤销相关成果。学生有失信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科研失信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需要撤销学位的(包括已获得学位的毕业生),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行政处分(处理)。情节较轻的失信行为,给予科研诚信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失信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以上处分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没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学校可终止原处分,并恢复其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岗位、工资待遇。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规范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定将根据国家以及学校教学、科研发展需要,予以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师德师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