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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35 武昌首义学院财务、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09 来源:武昌首义学院 阅读次数:

 武昌首义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我校资产管理,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各类资产,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源总和。学校资产包括:

一、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主要指房屋建筑物、运动场地、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单价在1000元以上或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单价虽未达到1000元以上,但属于指购置,且使用年限一年以上);

二、流动资产。是指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主要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存货等;

三、无形资产。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主要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特许权和土地使用权等;

四、长期投资。是指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主要指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归属管理;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资源共享;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参与学校对资产的优化配比管理,规范资产管理流程,明确在申购、采购、使用、报废、处置、评估、统计、清查和监督等管理。

第五条 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

财务处负责全校各类资产增减的核算管理;规划、协调、管理学校现有资产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全校相关部门及单位做好学校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订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做好学校资产的统计、定期清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评估、登记和调帐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学校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学校各相关部门分类负责学校资产的具体管理业务。

财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全校的资产登记管理工作及财务与资金方面的资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和家具、低值品及教学材料等方面的资产管理;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资产管理;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包括学校经营超市设备、食堂各类设备及经营性门面);总务处负责全校房地产资产的管理(包括房屋、土地、道路、水电煤气设施设备、机电设备、地下管网、景点、树木、交通工具等);基建处负责基建物资的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和分工,制订学校资产具体管理办法。

三、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资产进行逐项建账登记、统计汇总和定期盘点清查。

四、负责校内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查和上报。

五、负责职责内的资产信息收集,并定期向校领导报告。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制订本单位资产管理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物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向学校主管部门定期报告资产状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

一、学校各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落实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

二、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每年要自行清查一次,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实物核对,确保账、卡、物相符;

三、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要定期与财务处、财产使用单位对账,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四、学校各资产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学校资产存量的增减变化情况,考核资产使用效益,提出改进和实行资产优化配置的意见;

五、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处置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必须向财务处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理事会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九条 学校资产是学校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校内各单位及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学校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者,学校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包括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造成资产大量流失和损坏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各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各类资产具体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资产管理办法》(校财〔2007〕6号)同时废止。



武昌首义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增强预算的严肃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对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办学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预算编制必须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的轻、重、缓、急需要,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支增长同步”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先维持,后发展”的的原则。

二、收入预算要坚持“项目核全,金额算实”,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需求算足、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预算编制由学校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组织财务处对各单位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查和汇总,财务处负责编制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必须在各职能部门和学院、部提出的预算基础上,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财力的可能,对预算进行核实后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核后,送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财务处负责根据理事会的意见对预算进行修改和调整,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下发预算通知及下拨预算经费,并监督、控制预算的执行。

第三条 预算管理模式

学校预算管理实行:“理事会统一领导,校职能部门、学院(部)分级管理”的模式。学校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预算编制内容

一、预算编制内容包括教育事业收支预算和科研事业收支

预算。

(一)教育事业收入预算包括:学费、住宿费、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学生奖助学金及兵役补助、其他收入等;

(二)教育事业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包括:教学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的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经费、误餐补贴、对家庭和个人补贴等);教学运行经费(包括:日常运行经费、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教学、其他教学经费、思政建设、学生活动、教师培训);非教学运行经费〔包括:其他专项经费、自筹基本建设(征购土地、房屋建设含拆迁还建项目)及大型的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等经费、理事会日常管理经费、其他支出等)〕。按项目对应的核算科目(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维修维护费、专用材料费、租赁费、一般设备费、专用设备费、交通工具、图书资料、其他)纳入预算编制。

(三)教育经费预算按零基预算及非零基预算分类管理,非教学经费纳入零基预算管理,教学远行经费纳入非零基预算管理。

(四)科研事业收支预算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学校匹配科研经费等。科研经费都纳入非零基预算管理,跟踪项目结题管理。

第五条 预算经费审批

一、学校预算经费的审批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科研、学工、财务、基建、后勤的校领导在校长的授权下按条块分项负责;

二、各学院(部)及职能部门的预算经费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

三、理事会预算经费由理事长负责;

四、以上经费审批负责人的变动根据学校人事变动调整;如内部经费负责人调整,则由各部门向财务处以书面形式提交人员调整材料。

第六条 预算经费执行。

一、预算执行必须实行校领导“ 一支笔”审批制度。校领导授权实施管理预算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实行“一支笔”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预算控制和预算约束,不得将预算经费挪作他用或擅自改变经费使用用途。自觉遵守预算纪律和强化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调整管理

一、各部门的预算,应在预算额度内按计划控制使用,若是要变更预算项目或事先无法预测的开支内容,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报财务处再作预算调整;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追加预算的,由使用单位提出预算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财务处提出调整预算方案,并上报理事会批准方可追加预算经费;

三、擅自执行未经批准的预算或不按批准的预算方案执行,或擅自突破预算,或不按规定程序变更预算,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隐瞒预算收入或在预算支出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财务处有权督促其纠正,并建议学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 预算上报时间

学校每年10月份布置各部门编制下年度的经费预算,各部门于本年12月底上报财务处,财务处于当年3月底上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本办法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武昌首义学院预算管理办法》(院财〔2016〕3号)同时废止。



武昌首义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内部经济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预算管理行为、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进一步明确经费审批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强化经济责任制度,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坚持经费使用原则

高校教育经费采用零基预算和非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教育经费的使用原则实行总额包干、分类核算、分级管理。经费用途坚持分项执行、专款专用。

高校科研经费预算按经费来源渠道(分为:纵向、横向、自选),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

二、明确经费审批责任

按照经费项目“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经费应明确经费使用的审批责任人,送学校财务处备案后纳入会计电算化管理备查。经费审批责任应在年度预算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内进行控管,合理安排(按工作轻重缓急需要)资金的正常使用。在审批报销内容时,应明确经费渠道和经费用途。 

三、按划分经费类别审批

按照预算管理条例和会计核算要求分类如下:

(一)教学、科研基本运行经费审批

高校事业经费分为两大类别:

1.教育事业经费:其具体核算内容分为(人员经费含社会保

障等补助经费全部纳入零基预算经费。公用经费分为零基预算经费和非零基预算经费,零基预算仅供当年使用,经费若有结余当年收回。非零基预算当年使用若有结余可转为下年度继续使用);

2.科研事业经费:其具体核算内容全部为公用经费、纳入非零基预算经费,当年使用若有结余可转为下年度继续使用,直至科研项目结题。

以上两大类经费,经批复的预算指标划转到各使用单位,可在学校内网实时查询经费预算的收支情况。预算经费实行条块分割管理,由各单位指定经费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5000.00元以内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5000.00元以上经分管的校领导审批,财务负责人协同监管)。

(二)暂借款审批

暂借款(含资金周转款)是指因工作需要的临时借款,包括差旅费及各种临时性借款。经费额度审批权限:单笔借款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借款必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借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同时审批。

办理借款必须坚持前账不结清后账不再借的原则。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清前账,应有分管领导的特批之后方可再办理后续借款。个人借款原则控制在本人其月工资标准之内,借款报账需在该事务完毕1个月内凭有效原始票据报销各项借款,若借款逾期不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者,财务处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

往来款是指因业务需要,所属部门之间资金划拨的款项。经费额度审批权限不分金额大小,都必须经分管校领导和学校理事会审批。

(三)专项资金审批

学校安排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固定资产(专用设备、一般

设备)及教学耗材批量采购、新建工程、修缮工程、科研经费等项目,项目实行项目招投标合同制管理;确保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特定用途,不允许随意变更。若有情况变化需作预算调整的项目,必须经学校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后上报理事会审批。招投标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招投标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由学校理事会审批。 

(四)大额资金调配审批

学校大额资金的调配是指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将学校各银行存款余额根据支付业务的需求相互调剂,或是将暂时闲置的资金沉淀用于在银行类的金融机构购买债券等业务,其调配范围在可控范围之内。大额资金的调配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学校理事长审批。

(五)投资担保抵押和银行贷款审批

以学校名义对外投资担保和向银行贷款必须履行正规有效的经济合同,不分金额大小都必须经学校理事会审批。

(六)其他经费审批

学校其他费用主要是车辆运输发生的固定费用(包含保险费、车船税)和变动费用(包含燃油费、维修费、停车路桥费、其他)等支出。固定费用不分金额大小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变动费用单笔金额在5000.00元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5000.00元以上的经费,由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的校领导、财务负责人会同审批。

四、以上具体操作详见附件。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武昌首义学院经费使用范围及审批权限一览表》

附件:

武昌首义学院经费使用范围、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一、人员经费支出:薪金、社会保障等支出,统一由学校人事部门造表报送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转财务处负责人会签经费支付渠道。

二、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流程如下表:

(一)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序号

项目

单项金额

审批人签字

院(处)级以上领导审批会签

1

办公费、印刷费、邮电通信、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租赁费、劳务费、接待费、其他

5000元以内

经费负责人

 签

5000元以上

经费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项目校领导

(二)暂借款、专项等经费支出

序号

项目

单项金额

审批人签字

院(处)级以上领导审批会签

1

水电费

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电费。

不分金额大小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财务校领导

2

清洁卫生

支付综合维护费用

不分金额大小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财务校领导

3

绿化环保

支付美化校园维护费用

不分金额大小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财务校领导

4

福利费

支付员工福利费

不分金额大小

人事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人事校领导

5

维修维护

行政、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房屋、建筑物基础设施大型维修

5000元以内

经费负责人

 签

5000元以上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财务校领导

6

专用材料

实验室专用耗材,专用劳保服装,体育器材,专用工具、低耗品等

5000元以内

经费负责人

 签

5000元以上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项目校领导

7

办公设备

办公家具及一般设备

不分金额大小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财务校领导

8

专用设备

教学设备、通信设备、发电设备、档案设备

不分金额大小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财务校领导

9

交通工具

交通车、面包车、小轿车等交通工具

不分金额大小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财务校领导

10

图书资料

各类图书资料纸质图书、电子图书等

不分金额大小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财务校领导

11

助学金兵役补

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贴、兵役补助等

5000元以内

经费负责人

 签

5000元以上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项目校领导

12

基建工程

校内新建工程及嘉鱼新校区建设

不分金额大小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财务校领导或理事长

13

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签订的教学实习经费

不分金额大小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校企合作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会签

14

招标 合同

招投标合同金额

50万元以内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财务校领导

招投标合同金额

50万元以上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财务校领导和理事会会议纪要

15

综合项目

工会、校友会、党团费、扶贫、学生活动费、代管、OBE项目等

5000元以内

经费负责人

免签

5000元以上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项目校领导

16

学科建设

通过校内申报批复的学科建设项目

5000元以内

经费负责人

 签

5000元至10万元

项目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项目校领导

10万元以上

项目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项目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长会签

17

科研经费

科学研究、包括纵向、横向、自选及配套科研经费,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等

5000元以内

项目负责人

 签

5000元至5万元

项目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签

5万元以上

项目负责人

科技处财务处负责会签

分管科研校领导和校长会签

备注: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及报销制度,根据湖北省财政厅2016年8月汇编的《财经纪律法规制度手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节俭、高效办事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出差人员是指经部门领导及分管校领导按权限批准离开本城区一天以上(含一天),进行各项公务活动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出差公务活动具体指因公离开本市办理业务、参加有关学习、会议等行为。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六条 境外出差的报销标准特事特办,由理事会和校长办公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超过十天的中长期差旅费、实践实习差旅费、自带交通工具的差旅费由分管校领导特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火车按硬席中铺票价计算);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船)

飞机

长途汽车(不含出租小汽车、旅游车)

学校领导、教授

及学校特聘专家

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

三等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凡是可乘坐夕发朝至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校级领导以下人员出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先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可乘坐飞机,否则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任务十分紧急;

(二)路途较远,乘火车时间超过30小时,且明显不经济;

(三)本身业务需要,并由对方出机票款;

(四)机票优惠打折后的价格(含燃油费、机场建设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不超过与之对应可乘坐的高铁(二等舱)交通工具价格。

第九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白天乘车不足8小时,晚上(晚8时起算)不足4小时的,不得乘坐卧铺;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定额管理,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同一次出差,期间每天的住宿费可平均计算,在限额标准以内的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同一地区同一时段的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

                项目

职务

住宿费标准(元)

一类地区

(一线城市)

其他地区

学校领导、教授及特聘专家

每人每天650元

每人每天450元

其他人员

每人每天450元

每人每天300元

(一)一类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南京)、浙江(杭州)、福建(福州)、山东(济南)、河南(郑州)、湖北(武汉)、湖南(长沙)、广东(广州);

(二)2019年国家划定的新一线城市:重庆、成都、西安、苏州、沈阳、昆明、青岛、宁波、深圳、东莞;

(三)其他地区: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区。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出差人员外出参加各种公务活动期间(如会议等),住宿由主办方统一安排但需自理且事前报告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的,住宿费凭主办方通知和住宿发票据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并由接待方承担费用的,不得再报销住宿费;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视同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目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

天数

出差人员不分职称、职务、级别,不分地区

每人每天100元

1-15天

每人每天50元

16天及以上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到其他单位参观、学习、调研、考察等,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除去在途天数给予补助外,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若出差时间超过15天以上的(从第16天开始每人每天补助50元)。由出差人员自理伙食费而向接待单位交纳的,出差人员应索取发票或收据,回单位凭据如实申报;无票据者,视同已由接待单位承担,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中午12时以后出发或下午17时前返回,按半天计算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期间若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共招待费的,应事先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并扣除相应按标准计发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节约开支,夜间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不含卧铺车)超过6小时以上的,可加发当天伙食补助标准的50%。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通讯、退票费、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行李托运费、寄存费及其他服务费用等。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若出差时间超过15天以上的(从第16天开始每人每天补助50元)。

  目

公杂费天标准(元)

天数

出差人员不分职称、职务、级别,不分地区

每人每天80元

1-15天

每人每天50元

16天及以上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辆,由于特殊情况须乘坐者,经批准后报销,并扣除相对应时段的包干公杂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一般不得再报销充值卡、手机费、电话费等通讯费用,由于特殊原因须发生时,经批准后报销,并扣除出差期间包干公杂费。

第六章   嘉鱼校区差旅费

派驻嘉鱼校区的工作人员视同武汉市外出差对待,参照差旅费补贴办法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嘉鱼校区教学差旅费补贴标准(单位:元)

标准及类型

固定管理人员

固定辅导员

非固定人员

备注

差补月标准

900.00

1000.00

-

月包干所有费用

公杂费

100.00

100.00

-

差补日标准

-

-

50.00

人事处考勤统计

第七章  科研类别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报销标准,科研出差人员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公杂费

每人每天150元

每人每天80元

科研人员出差住宿标准

参照教学经费标准执行

因工作需要在同地点,同合作单位,出差时间超过15天以上的,按每人每天50元补助(从第16天开始)。

因工作需要在同地点,同合作单位,出差时间超过15天以上的,按每人每天50元补助(从第16天开始)。

备注:

1.   纵向、横向课题的交通费按学校差旅费标准执行。

2.纵向课题经费开支的差旅费标准按经费下达部门的规定执行,若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按学校差旅费标准执行。本办法与主管部门不一致的,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用

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科研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科研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在出差期间一般不得再报销充值卡、手机费、电话费等通讯费用。由于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出租车等相关费用,报销时并扣除出差期间包干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的审批及报销

(一)科研人员出差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查同意,借款金额应根据出差时间、地点等因素计算确定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二)科研人员须在出差回校后两周内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前借不清,后借不借,逾期一个月未清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扣完为止。

(三)科研人员出差,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后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八章  其他类别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凭会议通知和会议证明报销,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会议费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学校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各类性质的培训班,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九章  出差审批、经费预支及费用报销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节约差旅费的开支,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费用,学校分别对行政差旅费和教学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

第二十八条 差旅费的预支及报销程序

(一)因公出差人员应制定出差计划,包括出差时间、地点、事由及往返交通工具、预支差旅费金额等,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1.使用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出差的,按以下程序审批:正校级领导出差由理事长审批,副校级领导出差由正校级领导审批,各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以上经费超过1万元以上的必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2.使用学校师资培养经费的,教职工经批准外出进修学习,须经人事或教务部门核准审批。

3.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还须由课题负责人审批,经费超过1万元以上的必须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二)报销单填报要求

1.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开支,必须按差旅费标准填制统一的差旅费报销单,并按规范要求粘贴好相关原始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审核报销。在一个月内报批,结清出差费

用,归还出差借款,前账不清后账不借。逾期不报销者,财务处有权将所借款项从出差人员的工资中扣除。

2.实行定额包干的伙食费补助和公杂费补助可不提供票据;按火车硬座票价的比例给予的奖励也不用提供票据。

3.凡购买打折机票的(票面有不得签转更改字样),在报销时必须按打折后的实际价格填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加倍扣还。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多开支车船费的部分自理。如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可凭单据按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原《武昌首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财〔2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