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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79 武昌首义学院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06 来源:武昌首义学院 阅读次数:

武昌首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学校注册的,有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具体统一组织和管理,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第十一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凡要求学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首先必须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已纳入贫困生档案,再向所在班级辅导员递交书面申请,由院(部)党总支认定审核后,报学生处登记,经学生处审批后备案。

第十四条  已安排勤工助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核发勤工助学报酬并终止其工作:

1.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工作质量差,无故缺勤;

2.不服从用工单位安排及管理;

3.有违法违纪行为,受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4.领取勤工助学报酬后大吃大喝,请客送礼,铺张浪费;

5.恶意拖欠学费。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五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流动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流动岗位是指岗位固定,但参加的学生流动性相对较大的岗位;

(三)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五)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具体岗位由校内有关单位提供,各有关单位需安排学生勤工助学或临时性工作的,应事先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用工人数等计划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报学生处。

第十七条  由学生处将单位用工信息通知给各院(部)或从勤工助学档案库中推荐人员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须对学生工作质量及出勤情况认真负责地进行检查考核,并进行准确的记载。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一条 校内流动岗位工作按小时(次)计酬,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每小时不低于12元(含12元)标准计酬。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聘用的,由学校勤工助学基金支付;各用工单位聘用的,从单位的学年度预算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学生处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外出勤工助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经济纠纷,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经济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由各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昌首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院学〔2016〕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