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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武昌首义学院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11-19 来源:武昌首义学院 阅读次数:

1.武昌首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昌首义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武昌首义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


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入学须知要求如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可以提交信函并附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时限为事假不超过2周、病假不超过1个月。未经请假且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学校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在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有不可抗


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取得学校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生证,建立学籍档案。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按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到学校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获得学分,但可以申请补考或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依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患疾病或某些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运动课程者,按照学校规定,可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开具的证明申请参加体育保健理论课程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根据学校相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申请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


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实践与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九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以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其所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根据学校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应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专业的,该专业在读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转入或转出手续。

学生转出我校,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


学校审批同意后,可以转出。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的,需由本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同意后,报我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其转入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可以转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对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学生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学校基本学制为普通全日制本科四年、专科三年、专升本二年。

学生休学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可申请休学2次,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情况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加两年。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调整学业进程,延长学习年限。休学创业学生累计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与其实际所在的


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要求所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并按学校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毕业,不减免学费。

第三十四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并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校重修,经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由学校出具写实性的学习证明。

学生毕业时由于学业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过期不再受理。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需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


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了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依法予以注销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等各类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毕业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


责任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或单项奖等多种形式进行。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五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及校外法律专家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向学校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武昌首义学院学生管理办法》(院学〔2016〕40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本规定的修改及补充由学校学生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并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



2.武昌首义学院先进学生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授予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1.校三好学生

2.院三好学生

3.单项荣誉称号

第四条 获得上述任何一项荣誉称号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觉悟,积极要求进步。

2.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恪守社会公德,为人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行修养;参评学年度未受到党、团或行政处分。

3.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团结同学,互助互爱。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所学专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第二课堂活动;参评年度按照教学计划所修课程全部及格。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体育活动,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五条 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参评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在80分及以上,课程设计(论文)、实习、实验课成绩为中等(70分)或以上,二年级学生的英语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学位授予标准;三、四年级学生的英语成绩,要求达到学位授予标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注意拓宽知识面,重视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供一篇社会实践报告(论文)或一项创新作品(成果)。

3.关心热爱集体,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六条 单项荣誉称号的评选

1.参评学生符合第三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在精神文明、学习、文体活动和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可获得单项荣誉称号。各学院根据学生的突出表现,提出授予荣誉称号的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学校审批。

2.授予单项荣誉称号的名称及评选条件: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在思想政治及道德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如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

学习进步先进个人:参评年度平均成绩或班级排名比上学年有明显进步。

文体活动先进个人:积极参加校内外文体活动,在学校及省市级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个人前六名或院级比赛集体项目第一名、个人前三名者。

学术活动先进个人:积极参加校内外科技学术活动,在学校及省市级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个人前六名或院级比赛集体项目第一名、个人前三名,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 

第七条 院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参评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在75分及以上,课程设计(论文)、实习、实验课成绩为中等(70分)或以上。二年级学生的英语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学位授予标准;三、四年级学生的英语成绩,要求达到学位授予标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一篇社会实践报告(论文),关心热爱集体,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第八条 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申报和评选

1.荣誉称号是学校授予在校期间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良等诸方面表现突出学生的重要荣誉,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各学院实施。

2.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在校学生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3.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年11月10日以前,过时不再受理。

4.校三好学生、校单项荣誉称号的评选,经各学院组织评选、确定候选人报学校审核批准。

5.院三好学生由各院组织评选表彰,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6.同一学年内荣誉称号原则上不可兼获,但确属表现特别突出、成绩优异,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可兼获单项荣誉称号。

7.各学院在“严格标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依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学院实际的校院两级评优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8.参评各类荣誉称号的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报院或学校审批。

第九条 评选比例与表彰奖励

1.全校每学年评选校三好学生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3%;院三好学生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6%;单项荣誉称号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8%。

2.获校级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加盖学校公章;获院级荣誉称号的学生由院颁发荣誉证书,加盖院公章;校、院获奖者一并填写奖励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3.校三好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院三好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单项荣誉称号获得者给予一定奖励。

4.各等奖学金的金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等奖学金本科生2000元,专科生1500元;二等奖学金本科生1200元,专科生800元。

5.禁止用奖学金请客送礼,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奖学金。对于已经享受各等奖学金的学生,如存在不符合享受奖学金条件的情况,其他学生有权向学院及学校反映,经学校调查核实后视情况取消或降低其奖学金并取消或降低其荣誉称号。

第十条 为体现公平公正、教育为本的原则,受处分学生在解除处分后,符合评优条件的,可以正常申请,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先进学生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校学〔2006〕55号)同时废止。


3.武昌首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武昌首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院学〔2016〕38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申诉主体为已取得本校入学资格且在校学习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籍处理或违纪处分有异议的,或应获得奖学金等权利而受到侵害的,或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应获得公正评价及应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等权利受到侵害的,均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武昌首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9人,其中,校领导2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专家各1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各2人。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由校领导担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两年,可连任。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作出复查结论,对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报请学校研究决定;

(四)对查实的申诉人或被申诉人、证人等在学生处分或处理及申诉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或以各种形式阻挠、变相阻挠复查工作的行为,提请学校予以处理。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决定受理或驳回申诉,并负责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纪律: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驳回学生的申诉;

(二)无正当理由及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延期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得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泄漏当事人隐私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案件的复查工作;除正当回避外,对连续三次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委员,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报请学校解除对该委员的聘任。

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人员均可径直向学校职能部门检举揭发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委员、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资格审查、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和结论生效五个环节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应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十二条 申诉的提出。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诉材料的,提出申诉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事实、理由、要求、申诉人的联系方式、签名或盖章及提交申诉书的日期等内容,并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等材料。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申诉的资格审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予以登记受理并立即开展工作:

1.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2.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诉方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表明与事实不符的;

4.有证据证明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1.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2.自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3.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4.已就申诉事项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

对于口头申诉或未写明申诉事实等内容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要求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诉书或写明内容后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四条 申诉的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受理的申诉案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

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须有教师委员和学生委员的参与,复查工作方可实施。若遇特殊情况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达不到三分之二,或委员中无教师或学生代表,经报校领导批准,可以临时遴选适当人员补任参与复查工作。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所参与的申诉案。

复查工作以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为主要形式进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证人等就有关问题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复查结论的作出。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经充分讨论研究后,作出“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或“建议学校重新研究”的复查结论,并据此撰写出复查报告。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的生效。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结论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对于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报告提交学校重新研究作出决定。

复查结论决定书应明确告知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若对复查决定不服者,有权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并告知申诉的有效期限。

复查结论决定书一式三份,由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学校可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视同在校生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武昌首义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校学〔2006〕47号)同时废止。



4.武昌首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反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期解除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者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者徒刑作缓期执行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在学校内以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宗教活动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肇事、打人、打群架斗殴、伪证和私藏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以语言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者:

(1)未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划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聚众打人或者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者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者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者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按本条第二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八)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者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者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九)对侮辱、殴打教师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者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一)因打人或者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承担;若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十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其它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伤害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他人进行恐吓、敲诈勒索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或为首敲诈勒索或在恐吓、敲诈勒索过程中持械威胁他人者从重处分;

(三)结伙敲诈勒索、在敲诈勒索过程中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敲诈勒索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恶意占有、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8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结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作案价值按作案总价值算,按本条(一)、(二)、(三)、(四)款所列处分较重一级处分。其他参与者比照首要分子从轻处罚。

(六)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处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七)多次盗窃并受到处分屡教不改者或者作案手段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知情不报,并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者工具,或者进行包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九)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一)、(二)、(三)、(四)、(五)款处理。

(十)转借、伪造证件、证明或者假冒身份进行诈骗行为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

1.未遂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私刻公章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十二)凡以偷窃、诈骗、套购等手段使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产受到损失者,按本条(一)、(二)、(三)、(四)、(五)款处理,责令赔偿损失。

(十三)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赌博、酗酒、吸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者:

1.自习、学习时间在宿舍内外酗酒猜拳行令、大声喧哗,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影响他人或者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赌博、酗酒而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四)凡吸毒者,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者,责令照价赔偿损失,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400元(含本数)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章用电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没收其用电物品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寝室、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合点火焚烧书籍、衣服等可燃物品或者起哄并往外丢物品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有以下不当行为者,视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涂写张贴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举止下流猥亵或者玩弄异性感情,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性骚扰者或者因婚恋不严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犯有本条所列行为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或者国家法纪处分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者,按旷课论处,每天按6学时计算;实习期间按8学时计算。实际学时超过此数的,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 凡参加国家和学校的各类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偷看他人试卷或者自己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考场,在考试开始前未主动交出(无论开机与否)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趁人不备、拿取他人试卷或者草稿纸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抄袭他人提供的资料或者为他人提供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经主、监考人员证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再次发生考试舞弊行为者,按所受最高处分加重一级处分。在校期间发生三次考试舞弊行为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欺诈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一经查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其它形式的学术欺诈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已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处分;对经教育不改,拒不搬回校内学生宿舍者,加重一级处分;对在校外居住发生打架、赌博、偷盗等行为者,按本实施办法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对无故晚归、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无故晚归者(晚22:30以后回宿舍为晚归),一学期内出现1-4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5次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无故夜不归宿者,一学期出现1-2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累计3次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图片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必要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侮辱、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名誉损失、心理问题等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介绍或者参与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宿舍、教学大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校园网络使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非法、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容,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侮辱他人或者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尚不构成犯罪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它具有破坏性的程序,或者从事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有恶意下载、转让帐号等不当使用学校电子资源的行为,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有本条所列行为并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宿舍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或者有偿服务活动,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且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或者跨校建立、参加非法组织及非法集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中的要求,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二十六条中相似款项给予处分,或者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纪行为涉及本实施办法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相关条款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所列处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校期间已受过一次处分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诚恳者;

(二)能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者;

(三)违纪后能尽力补救、挽回损失者。

第三十一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应根据违纪类别由各学院及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取证等工作,并分别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写出处分建议报告,报学校批准。其中:

1.给予学生警告处分,由学院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建议报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报告,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处分建议报告应提交以下几部分材料:学生的基本信息、违纪事实材料、查证材料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学生本人认识材料。处分建议报告一般应在违纪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三)违纪学生本人必须在违纪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写出认识材料。特殊情况下,违纪事实确凿、查证材料充分,相关部门也可直接提交处分建议报告。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在七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一)对毕业班学生,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解除察看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

(二)对非毕业班学生,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三)当年获表彰及资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有违纪行为的,立即停止其奖学金、资助金的发放并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途径: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须有学生基本信息、处分的事实及证据,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

(二)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三)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武昌首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院学〔2016〕3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