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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武昌首义学院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2-28 来源:武昌首义学院 阅读次数:

1.武昌首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仪器设备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其根本任务是: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优化仪器设备资源的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管理上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更好地为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的设备资产(含交通工具、软件等)。凡产权属于我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性质(教学、科研、行政、各项专项或基金、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单台(套)价值(以下统称为“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作为固定资产由学校统一建账管理,其中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下,但可以单独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作为低值耐用品由学校统一建账管理。家具类资产不论单价高低,统一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购置不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配件,只对主体设备做附件增值处理。购置软件类资产,不论是设备附带的软件,还是单独购置的软件,只对配套的教师机、服务器做附件增值处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分级”的管理体制。由分管校领导统筹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为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为仪器设备二级管理部门,实行学校、使用单位、领用人三级管理体制。

每台仪器设备均应落实使用单位和领用人。使用单位指使用仪器设备的校内二级单位或机关部处;领用人指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必须是在编在册教职工。各级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必须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保证仪器设备账实相符。

第七条 设备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的跟踪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完善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与责任体系,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二)负责武昌首义学院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仪器设备管理的工作流程,实施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三)建立并维护全校仪器设备台账,负责审核各使用单位的二级台账。

(四)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验收建账、维修维护、调配变更、清查盘点、报废报损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促进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六)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信息数据统计工作。
    (七)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作为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使用安全负责。二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仪器设备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二)明确本部门仪器设备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落实仪器设备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人。由资产管理员协助分管领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本部门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在资产系统中实施建帐、报修、调拨、变更、报废等日常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

(三)做好本部门仪器设备的清查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相关信息书面报送设备处。

(四)本部门发生组织机构变更或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在资产系统中进行信息变更,确保账、物转移手续完备。

(五)负责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仪器设备出现损毁、遗失等情况,需提出本部门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

(六)加强本部门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率的监管,对于使用率低下或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应主动及时的申请调剂或处置。

(七)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发生变更时,新旧人员必须完成账、物交接工作并经本部门领导核准,设备处审核后方可变更资产系统的授权。

(八)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仪器设备领用人做为仪器设备的三级管理者,具体负责本人所领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科学合理、安全规范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所领用仪器设备。

(二)定期对所领用仪器设备进行自查,保证仪器设备账实相符,标签完整。

(三)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应及时在资产系统中进行报修。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失、报案。本人退休、调出或离职时,要向本部门资产管理员交还领用的仪器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负责提供所领用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基础数据,协助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信息统计。

第三章 购置与论证

第十条购置仪器设备,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需要,由使用单位制订购置计划。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应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能随意增减或更改购置计划,对于未列入当年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采购。

第十二条属于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必须经过申购论证程序,由设备处归口管理。根据仪器设备价值等级,可组织校内外专家参与论证,对其购置的必要性、仪器设备辅助条件、使用单位技术力量概况、预计使用效率及经济效益等进行论证评估。

第十三条凡已纳入学校当年经费预算计划,需对外采购的仪器设备,均由学校物资采购中心负责购置,其购置流程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未经学校批准,原则上各单位不能擅自购买仪器设备。否则,学校将不予报销和入账。

第十四条购置有重大危险源(如含辐射装置等)的仪器设备,必须向学校报告备案。

第四章 验收与建账

第十五条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应根据仪器设备价值等级,进行不同的商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原则上,零星采购非贵重仪器设备(如办公家具、办公设备、教学用计算机等通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1名以上在编在册教职工负责验收。批量采购或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设备处和物资采购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商务验收要求:

(一)仪器设备到货前,使用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准备好房屋、水电等仪器设备的安装环境及配套辅助设施等。

(二)到货后,根据仪器设备价值等级,同供货厂商一起组织开箱验收,清点仪器设备主机、附件与随机资料等,并进行安装调试与试运行。

(三)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验收时必须认真作好开箱记录,验收中发现型号、规格不符,附配件、资料不全,或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采购部门反馈,并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四)供应厂商须完成对仪器设备领用人的培训,包括规范安全操作和日常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技术验收要求:

(一)仪器设备根据价值等级有不同的调试时限。

(二)调试完毕后,根据仪器设备价值等级,组织相关专家对仪器设备性能与技术指标逐条验收。

(三)实验仪器设备必须对可开实验项目进行逐项验收。

(四)批量采购或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单位须填写《武昌首义学院固定资产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对于未能通过验收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通知供货厂商换货(或检修)后再次验收。若确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时,由使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后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和供货厂商交涉解决。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参与验收人员均应在发票(或发票所附货物清单)和验收报告上签名,使用单位分管领导随后审核签名。相关验收材料和票据交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审核并在资产系统中按流程录入仪器设备信息,提出建账申请。

第二十条设备处在确认仪器设备信息、购销合同、相关票据及验收材料无误后审核通过完成建账。建账后出具验收单与仪器设备编号标签。验收单用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仪器设备编号标签是设备清查的依据,领用人应将其妥善粘贴于仪器设备机身表面。

第五章 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仪器设备的精度分级使用,确保仪器设备的使用性能,对其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检验、检定、计量和标定。

第二十二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并配备专(兼)职保养维修人员。在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前,必须接受培训,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二十三条 提倡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对于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或设备处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 防水、防锈、防尘、防震、防潮、防热、防腐蚀及防盗等安全防护工作,保障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隐患、发生意外等情况应及时向设备处报告。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仪器设备的说明书、使用手册等随机技术资料,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其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及其配件, 除修理外,一律不允许拆卸。如因工作需要确实需拆卸使用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设备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出租(借)到校外使用。若确需借出使用,必须到设备处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使用单位之间进行仪器设备调剂(或划转),必须保证账随物走,及时在资产系统中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离退休、离职、调动或长期(1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经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变卖等)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落实新的领用人,并由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系统中变更领用人和存放地点等信息。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应按资产系统中所设置的流程进行标准化、程序化管理,设备处负责资产系统的整体运行以及系统流程的制定与解释。

第六章 报损、报失和报废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一)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且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实际使用的。

(二)技术明显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的。

(三)因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淘汰或不准使用的。

(四)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价值的。

第三十二条 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在资产系统中按流程提出申请,设备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设备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根据报废设备的实际情况统一进行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擅自截留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仪器设备使用人或领用人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被盗、丢失或损坏的,设备处将根据丢失或已损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对设备使用人或领用人作出赔偿要求。有关赔偿额度核算和具体操作流程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学校巨大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学校除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外,还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赔偿费以及报废折现所得收入,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2.武昌首义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及实验活动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成立了“武昌首义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实验活动的场所。实验室安全包括化学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水电安全、机电设备安全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部)、实验与实训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武昌首义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实验与实训中心主任组成。其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根据安全形势需要对管理模式和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和改进。

(二)以问题和事故为导向,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研判实验室安全形势,盯住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对学校实验室安全重点工作,特别是校园危险化学品安全等重点安全领域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坚决做到“把风险防控挺在隐患前边、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坚决防范和遏制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督查学校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督查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的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及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二)拟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

(四)负责国家管控危险品的申购备案和使用监管;负责全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

(五)协助院(部)开展实验室及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和实验室安全检查。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院(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及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三)开展实验室及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和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整改。

(四)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七条  实验与实训中心(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完善本实验室操作规程,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二) 负责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和每日安全自查记录。

(三) 监督并禁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八条  学校与院(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及责任的落实、操作规范与工作档案的完善、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安全设施配备、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隐患与整改等。

第九条  学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及所在院(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十一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所在院(部)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整改措施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并提出责任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不遵守安全规定、严重违规者,将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3.武昌首义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校园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学危险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种类,参照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目录: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化学品和非剧毒化学品;

(二)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

(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化学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3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药品;

(五)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院(部)、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实验室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制订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责任管理制度,对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条院(部)分管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派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与管理能力的人员作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保管员,督促完成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记录、统计、上报等工作,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和入库

第六条需要购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采取“用多少、买多少”的限制措施,填写《武昌首义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表》,经实验室负责人、院(部)分管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含有剧毒化学品的购置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使用“剧毒物品购买使用许可证”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商店购买。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到货当日即办理入库手续,由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武昌首义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表》、采购清单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和数量,确认一致后,指定专人建立本单位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入库登记台账。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和保管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存放在专用储存室(柜)内,由院(部)分管实验室领导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了解所接触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掌握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柜)应放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指示牌,指示牌上注明所有存放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预防办法、应急措施、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存放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张贴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二条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上锁保管,安装防盗设施,做到双人双锁,双人发放,双人记录,以防外流,造成危害。

第十三条实验室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防盗、防爆、防腐、防火等安全工作,定期检测,确保安全存放。

第十四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执行安全责任制,责任到人。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发生变动,须经院(部)分管实验室领导同意,做好交接工作,并备案。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处置

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领用危险化学品,应遵循“随用随领,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做好领用记录。当日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要立即归还保管人员。

第十六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穿戴的防护用品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安全等级。

第十七条实验教学中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做好学生的指导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第十八条实验室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不能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使用后的危险化学品要做好分类留存工作。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需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置。在学校统一安排处置前,实验室不得将危险废物任意丢弃、掩埋。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并在容器上标明危废的名称及危险特性,定点存放,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国家或上级单位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 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4.武昌首义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规范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武昌首义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各实验与实训中心(实验室)应高度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资源,采取课内、课外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开放实验室,鼓励并支持学生自主创新和个性发展。

第二章 开放的形式与内容

第三条 开放形式包括时间开放、内容开放、对象开放。时间开放为最低要求,各类实验室在时间开放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时间、内容和对象等全方位开放。

第四条 开放内容以课内实验内容为主,课外为辅。

第五条 实验室应根据当年的实验教学计划,积极组织开放内容、落实人员及开放安排。每学期初及暑假前通过各种渠道向全校学生公布各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对象、时间等具体安排。主要包括可开实验项目和课题、预约登记方式,可容纳的学生人数等。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性与综合性实验、研究创新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实验;学生参与教师课题研究等。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体系和内容改革,不断完善和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根据实验室条件尽可能多提供一些实验项目供学生选择,尤其要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开放实验项目个数。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条件:

(一)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工作的领导,组成以教师、实验室人员构成的开放工作实施小组;

(二)实验室的开放必须具有完备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种开放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健全,教师和实验室人员职责明确;

(三)实验室的开放应该具有良好的开放环境和实验设施,丰富的开放实验项目,稳定的实验教师队伍和运行经费。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调组织。各实验与实训中心(实验室)负责人直接领导并组织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十条 实验与实训中心(实验室)在每年初(2-3月)依据教学计划将开放安排(开放时间、内容、开放对象、预计材料消耗等)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核准后纳入当年的实验教学运行费分配。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学单位推行实验室开放工作,其开放工作量按实际发生的人时数进行统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实验与实训中心(实验室)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各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