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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24 来源:武昌首义学院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校职能部门承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有利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长远发展。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校工会推荐,报学校党委审定。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订提案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四)确定承办单位并督促检查提案的办理;

(五)向提案人反馈信息,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提案工作的表彰与问责;

(七)每年向教代会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提案工作办公室,作为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与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三章  提案的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提案的内容

(一)符合下列相关内容者,可列为提案:

1.关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建议和方案;

2.关于全校师生切身利益的建议和方案;

3.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建议和方案。

(二)下列内容不能列为提案:

1.不在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2.涉及揭发和举报的问题;

3.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问题;

4.纯属谋求个人利益的问题;

5.属于学术研讨的问题;

6.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问题。

第八条 提案的要求

 提案要求一事一案,须由案名、案由和整改建议及措施三部分构成。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与立案

第九条 提案的征集

提案的征集采取平时征集与会前集中征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提案征集时间

在教代会召开前一至两个月,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布置提案集中征集工作。

从布置提案集中征集工作至规定的提案提交截止日(教代会召开的前一天)为集中征集提案时间,其他时间为日常征集提案时间。

第十一条 提案的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集中审查,符合要求或经修改后符合要求的,在签署意见后正式立案,提案工作办公室予以编号、登记造册。

(二)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退回或作意见、建议处理,作为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并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五章  提案的处理与落实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签署意见后,确定承办单位,将一份提案送达承办单位办理,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处理实行职能部门领导承办负责制。由职能部门领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予以落实和反馈。部门领导无力解决或回答的问题,可提请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商议决定。分管校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把关、对重点提案要亲自参加办理方案的研究制定,落实专人负责,并在受理承办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提案处理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在受理承办后10个工作日内将答复反馈给提案人,并由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提案工作委员会将视情况跟进。如有需要,可建议承办者或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

第十六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的进展情况。必要时提案工作委员会可邀请承办单位负责人与提案人及其他代表直接交换意见。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四月、十月集中办理日常征集的提案。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利用学校和工会的网络办公平台,加强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公开提案工作制度,公开提案办理过程,公开提案办理结果,增强提案工作透明度,为代表提供信息服务。

第六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与问责

第十九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积极为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言献策,提出高质量的提案,激励提案承办单位认真落实提案,建立优秀提案评选与表彰机制。每届教代会评选一次优秀提案和提案落实先进单位。教代会优秀提案和提案落实先进单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评选,经校工会审定后,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对因承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单位,由校工会上报学校,由学校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学校党委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武昌首义学院工会委员会

十一月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