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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20 来源:武昌首义学院 阅读次数:

为规范学校教师因公出国(境)管理,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打造具有国际视野、国际意识和国际交流能力的师资队伍,提升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指公派出国(境),主要是指由国家、省市机关(或具有政府机关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特定任务指派我校教师出国(境),以及学校(含董事会)因公派遣所属教师出国(境)的公务活动行为。

二、选派原则

公派教师出国(境),应以“鼓励国际合作交流、扶持拔尖人才成长、促进学校建设发展”为目的,选派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按需选派、学用一致”原则。

(二) 坚持“择优选派、保证效果”原则。

(三) 坚持“公开选派、公平竞争”原则。

(四) 坚持“签约选派、违约赔偿”原则。

三、选派类型与资助方式

(一)政府公派

由国家、省市机关(或具有政府机关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特定任务或项目指派我校教师出国(境)的,其资助方式按相关制度、协议以及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财教〔2011〕194号文件《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执行(若国家部委或省直机关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

(二) 学校公派

1.通过校际合作交流,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短期培训、校际合作教师交流项目、知名高校一般访问学者项目、合作培训项目等,由学校全额(或部分)资助、或学校与对方院校分担资助。

2.专项培训,如专任教师出国(境)教学能力提升培训项目等,由学校全额(或部分)资助。

3.其他出国(境)研修项目,如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按会议组织方相关协议和学校学术管理规定执行。

四、选派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学校,志愿学成归来回报学校。

(二)有与学科(专业)发展方向一致的、明确的研修方向,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教学科研能力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有国家规定的外语出国留学合格证,能较熟练地运用外语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研究。

(四)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政府公派项目依据政府相应规定执行)。

(五)近3年内未出国(境)研修。

五、选派程序

由国家、省市机关(或具有政府机关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特定任务或项目指派出国(境)的,其选派程序按派遣单位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操作。同时,被派出人员还需与学校签订《政府公派出国(境)人员补充协议书》(附件1)。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其选派程序如下:

(一)建立“教师出国(境)研修交流计划”人才库。人事处会同外事处、教务处、科技处,每年面向全校遴选5—10名有培养潜力、拟扶持培养的中青年教师入库。

(二)制定、发布年度选派计划。每年2-3月,人事处会同外事、教务、科研等部门,根据学校财务预算进行选派项目申报,确定选派人数及派往国家,做出选派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并在校内公开发布。

(三)个人申请。每年4月,列入“教师出国(境)研修交流计划”人选的教学科研人员,根据人事处与外事处共同发布的出国研修选派计划和自身条件,填写《武昌首义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交流申请表》(附件3),提交出国(境)研修交流计划,明确研修交流的具体目标与任务。出国(境)研修交流的专任教师回校后,原则上应能承担一门双语教学或全英文教学课程;出国(境)研修交流的科研人员回校后,应完成一定数量的科研任务。

(四)院(部)初审推荐。每年5月,各院(部)根据学校年度出国(境)研修交流计划及分配指标,针对个人出国(境)研修交流计划、目标与任务,进行初审、公示和推荐,并报送人事处和外事处。

(五)审核。每年6月,人事处会同组织、外事、教务、科研等部门,对各院(部)上报的拟出国(境)研修交流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经校长办公会确定的出国(境)人员情况应在全校公示。

(六)选派人员与人事处签订《武昌首义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交流协议书》(附件2),外事处负责帮助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六、管理与考核

(一)学校资助出国(境)研修交流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一般为6个月,超出资助期限发生的研修交流费用自理。在规定资助期限内,研修交流人员没有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组织机构资助的,可继续享有在校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已经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组织机构资助的,视获得的资助额度情况,在《武昌首义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交流协议书》中另行约定所享有的学校工资福利额度(或比例)。

(二)研修交流归国后在本校服务期不得少于6年。服务期不满而要求离职者,除追回进修交流期间学校资助的一切费用(基本工资、基础绩效、福利、交通费及各类奖励和补助等)外,另缴6万元的违约金(服务期不满,每年按1万元计算)。研修交流返校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外出进修交流。

(三)研修交流人员在研修交流期间应以“武昌首义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课题或发表论文,返校后两年内高职或博士至少在三类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其他人员至少有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四)研修交流人员回校后1个月内应向所在院(部)提交书面学术成果报告或研修交流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做出国(境)研修交流专题汇报,应举办学术报告会、承担专业课双语教学,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等工作。所在院(部)在返校两年内按出国(境)研修交流协议规定的研修交流目标任务对其进行考核鉴定,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并作为兑现相关待遇的依据。学校建立出国(境)研修交流考核体系,加强研修交流结束后的管理与评价。

(五)研修交流人员回校后经考核未完成研修交流目标任务的,需承担出国(境)研修交流总经费(由合同具体约定)的60%。

七、其他要求

(一)研修交流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学校声誉,研修交流期间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恪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与派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二)出国(境)研修交流应严格按计划执行,变更计划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否则取消原选派项目资格,或终止学校资助。

(三)政府派出人员保证金按国家政策或派出单位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派出人员出国3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下(含6个月)者,保证金为1万元;出国6个月以上至12个月以下(含12个月)者,保证金为2万元。

(四)续派出国(境)研修交流,原则上须在回国3年之后方可申请,填写《武昌首义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交流效益评估表》(附件4),对前一期派出效果由所在单位提出明确评估及推荐意见。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政府公派出国(境)人员补充协议书》

2.《武昌首义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交流协议书》

3.《武昌首义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交流申请表》

4.《武昌首义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交流效益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