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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16 来源:武昌首义学院 阅读次数:

武昌首义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证教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广大教职工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五条  政治言行失向

1.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在网站、社交媒体、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违背政治纪律的错误言论,危及意识形态安全;

3.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4.参加或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传销、“黄、赌、毒”和迷信等活动;

5.其他有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言行。

第六条  学术品行失端

1.在科研学术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3.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4.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出现抄袭现象姑息纵容、不予制止;

5.其他学术品行不端的行为。

第七条  廉洁自律失严

1.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2.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3.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4.利用学校公共教学资源私自进行有偿教学,或以盈利为目的强制推销、代购教材书籍、教辅资料或其它商品;

5.其他廉洁自律要求不严的行为。

第八条  道德品质失范

1.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或者组织、煽动他人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

3.以任何形式尤其是在互联网上散布虚假信息,和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人身攻击;

4.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

5.其他道德品质失范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九条  职业操守失限

1.打击报复给自己提意见的学生;

2.歧视、讽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考试前泄露试题内容的任何行为;

4.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或违反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的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5.其他违反教师职业操守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方式

第十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职工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十一条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受处分或处理的教职工,学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并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进修访学、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十二条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受到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学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并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进修访学、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受到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和违规违法所得,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凡涉及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违规问题的,移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处理等相关事项的领导、组织、协调;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学校、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纪委办,以及学校官网举报电子邮箱等渠道举报我校教职工的师德问题。举报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被举报人有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留下举报人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各单位(部门)接到举报或自行发现师德问题线索的,须在第一时间报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专项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取证等工作。调查组应由2人以上组成。对有关单位党政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调查,应当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配合开展调查工作,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调查组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及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予以采纳。被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注明情况。未经许可,当事各方不得公开或泄漏调查的有关内容。如调查人员和当事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组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查明师德失范行为后,应及时形成初步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应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师德失范问题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相关证据材料和调查结论等。处理意见应列明理由及依据。

第二十条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将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提交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并由当事人本人签收。处理决定涉及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变更,相应手续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所在单位应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宣读处理决定并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申诉,超出申诉期提起申诉的,不予受理。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复核工作,复核结论与原处理决定一致的,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当事人反馈复核意见;复核结论与原处理决定不一致的,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核结论及新的处理意见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并由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送达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部门)。申诉、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和违规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后,经当事人所在单位同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可以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考核、岗位聘用和晋升工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完整存入受处理人员人事档案。

第二十五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法、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处理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单位(部门)以及调查组要及时与党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沟通,做好舆情监控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及时稳妥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向社会公布师德师风监督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各级组织和部门、家长和学生的监督。对投诉、举报及其他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单位党政领导对本单位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负有主体责任,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以及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情况是党建工作考核和学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并引以为戒,开展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