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首义学院信息公开网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栏目  >> 人事师资信息  >> 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办法正文

武昌首义学院青年教师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5-22 来源:武昌首义学院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2019〕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完善“三全育人”机制,鼓励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根据《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办法(试行)》(院人〔2020〕3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挂职锻炼指青年教师通过到行业组织、企业或实习基地进行挂职锻炼,了解行业动态,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将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促进教学与行业、企业、生产实际的融合。

第二章  挂职条件

第三条 挂职人员:我校在编在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3年的专职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良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较强实践创新能力,有较强服务意识和进取精神,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近两年学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且任期目标考核合格,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第四条 挂职单位: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各自专业教学特点和实际发展需要,选派教师到与本专业紧密相关的企业、行业进行挂职锻炼。原则上由学校及教学单位负责联系挂职单位,教师本人联系的挂职单位须经学校及所在单位同意。挂职单位原则上应在湖北省内。

第五条 挂职时间:原则上理(工)类教师不少于一年、文(法、经、管、艺)类教师不少于半年。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六条 挂职锻炼的选派程序如下:

1. 院(部)报送计划。各教学单位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本单位教师挂职锻炼,并在每学年提交的培训计划中,提出下一学年挂职锻炼安排。

2. 公布计划。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各院(部)报送的计划,编制我校学年度挂职锻炼计划并公布。

3. 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结合教学单位专业建设需要和自身实际,申请人制订挂职锻炼计划,包括挂职锻炼接收单位、具体岗位及职责、挂职工作具体内容及进程安排、预期岗位实践绩效等内容,填写《青年教师挂职锻炼审批表》。

4. 院(部)推荐。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申请人学习工作计划安排,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进行选拔推荐。经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将本单位推荐教师名单及《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报教师发展中心。

5. 资格审查。教师发展中心根据挂职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6. 专家审议。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分管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及学校相关专家进行审议,确定候选挂职锻炼教师名单。

7. 审批实施。经校办公会通过后,由校长审批,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七条 挂职期间的待遇:

1. 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按在岗人员标准发放工资待遇,工资发放实行分期制,每月发放工资的70%,其余部分待挂职期满返校报到后一并核算发放。

2. 交通补贴:挂职单位在武汉市内的,交通补贴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挂职单位在武汉市外的,半年可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

3. 住宿补贴:住宿原则上由挂职单位解决。如需个人自行解决住宿的,挂职人员应事先向学校提出报销住宿费的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报销标准。

4. 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的交通补贴、住宿补贴,待挂职期结束且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报销。

5. 年终考核、薪级调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不因教师不在岗、工作量未达标而受到影响。

6. 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以武昌首义学院的名义从事的教学科研活动所形成的教学科研成果归属武昌首义学院。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挂职人员的任务:

1. 积极参与挂职单位实践活动,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发表至少一篇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或调研论文。

2. 积极做好挂职单位与所在教学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联系挂职单位利用学校师资力量开展技术攻关、项目研发、职工培训和提升管理水平,至少应有一项推动所在教学单位教学实训工作的实质性举措,或有一项被所在教学单位采纳的专业建设新思路。

3. 每个季度向所在教学单位以书面形式汇报其挂职工作小结,小结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职体会及有关建议和意见。

4. 挂职期后须提交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与业绩成果等。返校一周内,须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有挂职单位考核意见的《青年教师挂职锻炼考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挂职人员的管理:

1. 挂职人员原则上采取全脱产形式,挂职期间不承担教学任务。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其劳动关系保持不变,学校与挂职人员签订《武昌首义学院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挂职回校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等。

2. 挂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延期挂职时间,变更挂职单位和挂职时长,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或变更,应提前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挂职接受单位同意函,报教师发展中心审批,否则取消挂职资格。

3. 挂职人员实行学校与挂职单位双重管理。挂职人员应严格遵守挂职单位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4. 挂职人员在挂职期满2天内回校向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师发展中心报到,逾期不办理报到或请假手续的,停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5. 学校外派挂职锻炼的人员,自挂职结束后在校服务期不低于5年。服务期未满要求离开学校的,必须按规定偿还进修挂职期间学校资助的一切费用(培训费、工资、福利、交通费、住宿费及各类奖励和补助等,每服务一年可按相应比例减免),并按照培养服务协议约定支付相关的违约金。

第六章  考核

第十条 挂职人员的考核

1. 挂职人员回校后,由人事处及所在院(部)对挂职教师进行联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享受校内同等考核结果的同等待遇。

2. 所在教学单位依据挂职单位考核意见及挂职人员上交的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等,给出书面考核意见,并把《青年教师挂职锻炼考核表》交至人事处。人事处综合挂职单位和所在单位的考核意见给出书面考核意见并确定考核等次,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3. 挂职期间,学校人事处联合所在教学单位不定期组织检查挂职人员在岗及工作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由挂职人员承担全部费用,并退回学校已发放工资的50%,五年内不得申请其他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1.不按要求参加挂职锻炼,擅自离开或变更挂职岗位,挂职期间旷工超过5天(含5天)或请事假超过15天(含15天)的。

2.搪塞检查人员去挂职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或向检查人员提供虚假工作情况经过查实的。

3.挂职期间,不遵守挂职单位规章制度,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挂职单位给予不合格评定意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