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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75 武昌首义学院学生奖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09 来源:武昌首义学院 阅读次数:

武昌首义学院先进学生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授予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1.校三好学生

2.院(系)三好学生

3.单项荣誉称号

第四条  获得上述任何一项荣誉称号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觉悟,积极要求进步。

2.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恪守社会公德,为人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行修养;参评学年度未受到党、团或行政处分。

3.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团结同学,互助互爱。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所学专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第二课堂活动;参评年度按照教学计划所修课程全部及格。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体育活动,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五条  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参评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在80分及以上,课程设计(论文)、实习、实验课成绩为中等(70分)或以上,二年级学生的英语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学位授予标准;三、四年级学生的英语成绩,要求达到学位授予标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注意拓宽知识面,重视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供一篇社会实践报告(论文)或一项创新作品(成果)。

3.关心热爱集体,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六条  单项荣誉称号的评选

1.参评学生符合第三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在精神文明、学习、文体活动和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可获得单项荣誉称号。各院(系)根据学生的突出表现,提出授予荣誉称号的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学校审批。

2.授予单项荣誉称号的名称及评选条件: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在思想政治及道德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如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

学习进步先进个人:参评年度平均成绩或班级排名比上学年有明显进步。

文体活动先进个人:积极参加校内外文体活动,在学校及省市级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个人前六名或院(系)级比赛集体项目第一名、个人前三名者。

学术活动先进个人:积极参加校内外科技学术活动,在学校及省市级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个人前六名或院(系)级比赛集体项目第一名、个人前三名,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  

第七条  院(系)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参评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在75分及以上,课程设计(论文)、实习、实验课成绩为中等(70分)或以上。二年级学生的英语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学位授予标准;三、四年级学生的英语成绩,要求达到学位授予标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一篇社会实践报告(论文),关心热爱集体,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第八条  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申报和评选

1.荣誉称号是学校授予在校期间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良等诸方面表现突出学生的重要荣誉,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各院(系)实施。

2.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在校学生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3.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年11月10日以前,过时不再受理。

4.校三好学生、校单项荣誉称号的评选,经各院(系)组织评选、确定候选人报学校审核批准。

5.院(系)三好学生由各院(系)组织评选表彰,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6.同一学年内荣誉称号原则上不可兼获,但确属表现特别突出、成绩优异,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可兼获单项荣誉称号。

7.各院(系)在“严格标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依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院(系)实际的校院(系)两级评优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8.参评各类荣誉称号的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报院(系)或学校审批。

第九条  评选比例与表彰奖励

1.全校每学年评选校三好学生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3%;院(系)三好学生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6%;单项荣誉称号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8%。

2.获校级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加盖学校公章;获院(系)级荣誉称号的学生由院(系)颁发荣誉证书,加盖院(系)公章;校、院(系)获奖者一并填写奖励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3.校三好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院(系)三好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单项荣誉称号获得者给予一定奖励。

4.各等奖学金的金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等奖学金本科生2000元,专科生1500元;二等奖学金本科生1200元,专科生800元。

5.禁止用奖学金请客送礼,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奖学金。对于已经享受各等奖学金的学生,如存在不符合享受奖学金条件的情况,其他学生有权向院(系)及学校反映,经学校调查核实后视情况取消或降低其奖学金并取消或降低其荣誉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先进学生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校学〔2006〕55号)同时废止。